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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官方网站下载·一起“欧Ⅰ改欧Ⅱ”汽车案的查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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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江苏省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A省某汽车集团公司销售给S市某客运公司使用的中巴车是

江南官方网站下载·一起“欧Ⅰ改欧Ⅱ”汽车案的查处始末

  2008年4月,江苏省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A省某汽车集团公司销售给S市某客运公司使用的中巴车是用欧Ⅰ车改装的欧Ⅱ车。案情就是命令,江苏省质监局稽查处领导立即组织人员连夜赶赴S市。4月25日,在门配合下,执法人员对S市某客运公司在用的客车进行现场检查,并在S市车管所调取了该批34辆轻型客车的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江苏省质监局决定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国Ⅰ、国Ⅱ标准等同采用欧盟法规Euro1、Euro2(俗称“欧Ⅰ”、“欧Ⅱ”)标准。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8月27日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2004年6月18日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GB18352.1型式核准的第一类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2005年7月6日发布《关于全面实施轻型车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停止达到GB18352.1型式核准的第二类轻型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至此,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新制造、进口和销售的轻型车必须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国际经验表明,汽车从欧Ⅰ标准提高到欧Ⅱ标准,必须对发动机进行一次结构上的变动,通过将发动机排气中引回部分废气经过增压中冷系统进入发动机汽缸内参与燃烧,从而降低发动机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量。目前国内发动机生产企业为解决柴油机排放达欧Ⅱ标准,普遍采用这一技术。也就是说,欧Ⅱ发动机上应当配有能正常工作的涡轮增压器及中冷器,才能符合目前国内柴油机满足排放达欧Ⅱ标准的基本配置要求。欧Ⅰ发动机与欧Ⅱ发动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其结构上是否配有增压中冷系统。

  2008年5月7日,江苏省质监局委托江苏省质检院产品质量鉴定中心组织专家组对S市某客运公司在用的34辆客车抽样取证4辆进行专家鉴定,发现车辆使用的柴油机没有配置增压中冷系统,不符合欧Ⅱ发动机的基本配置要求。至此,34辆客车涉嫌以欧Ⅰ车改装为欧Ⅱ车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根据发动机铭牌上显示的柴油机型号4102BZLQ及生产厂L省某柴油机公司,5月13日,执法人员奔赴L省调查取证。在L省质监局稽查局的配合下,在柴油机生产企业,执法人员根据发动机号调取了柴油机台架试验记录和合格证数据,发现对应发动机号的34台柴油机型号为4102BQ。在进一步查阅柴油机企业的产品标准、技术参数表和检测报告后确认,4102BQ柴油机为欧Ⅰ排放标准,而4102BZLQ柴油机为欧Ⅱ排放标准,型号中“ZL”即表示该型号柴油机配置有增压中冷系统。执法人员又调取了34台柴油机的销售合同、及发货单,从而表明该批34台4102BQ柴油机销售给A省某汽车集团公司的事实。

  A省某汽车集团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内有专业汽车制造公司11家,而每个汽车制造公司又下设数家汽车改装厂。如何获取34辆客车的生产、组装、检验过程中的技术资料,找到发动机改装过程中的关键证据,成为案件办理的一大难题。为此,执法人员制定了周密的取证方案,决定以底盘厂装配发动机的状况作为突破口。

  2008年5月21日,江苏省质监局稽查处领导带领专案组前往A省某汽车集团公司调查取证。在汽车底盘厂,执法人员首先查阅了发动机领用记录,发现34台发动机进入装配线BQ(欧Ⅰ标准),但在合格证室查阅底盘合格证时,却发现合格证上发动机型号为4102BZLQ(欧Ⅱ标准)。于是执法人员要求底盘厂提供底盘装配检验记录。在集团公司质量部和办公室的配合下,执法人员在集团公司档案室找到了该批34台底盘的装配检验记录。原始记录上显示底盘型号为Q5KA1QZ,发动机型号为4102BQ。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批底盘交付给集团公司下属某轻型客车厂改装。随即执法人员调取了客车厂整车装配检验记录,发现底盘型号已改为6601KYKZL,发动机型号也改为4102BZLQ。经过进一步调查,客车厂对该批34辆客车欧Ⅰ改欧Ⅱ的事实供认不讳。

  由于国家环保政策的实施,客车厂生产的欧Ⅰ车已无法进入市场销售,也无法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上牌。为了开拓市场消化库存,客车厂决定铤而走险,将这批欧Ⅰ车改装为欧Ⅱ车。客车厂通过打磨掉发动机机体上原有的发动机码并重新打刻上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号后,重新制作发动机铭牌更换掉原有发动机铭牌,并利用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上的方便,从集团公司获取了底盘、整车空白铭牌后打上相应的型号,再从集团公司获得了对应欧Ⅱ车的底盘合格证和整车合格证,从而完成了将欧Ⅰ车改装为欧Ⅱ车的全过程。利用价格上的优势,将该批34台客车销售给S市某客运公司。

  2008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A省某汽车集团公司轻型客车厂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提取相关证据。2008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S市某客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验证订车、交车过程,从而查清了整个客车生产、销售环节的每个细节。A省某集团公司高度重视案件的查处工作,多次委托集团副总前来江苏省质监局协助调查,协调处理。A省质监局接到江苏省质监局案情通报后,督促A省某汽车集团公司正视问题,落实整改,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案的成功办理在于技术先行,获取关键证据。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把技术办案作为新思路,在攻克疑点、难点案件上找准突破口。对关键证据的获取,可以尽快查清违法事实,让当事人无法抵赖。办案人员及时发现案件中的疑问,及时获取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从而把案件办成铁案。

  根据我国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进度,我国已于2008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别对重型车和轻型车执行国Ⅲ(欧Ⅲ)标准,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国Ⅳ(欧Ⅳ)排放标准。汽车行业面临更加严重的发展难题。部分汽车企业依照现有的技术水平,车辆排放达标仍然很难,特别是在产品的一致性方面,一些企业某一辆车或者某一批次车可以达到标准,但是否全部车辆都能达到标准就很难说。所以,一些汽车企业必然在经历市场阵痛的过程中会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期,江苏省质监局会同南京质监局查办了一起“欧Ⅱ改欧Ⅲ”的自卸车案件,会同扬州质监局查办了一起“欧Ⅰ改欧Ⅱ”的轻型卡车案件。相信汽车行业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作为质量监管部门,打击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责无旁贷,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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